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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侵权案宣判 强调交易平台责任

NFT侵权案宣判 强调交易平台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非同质化代币)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该案被称为“NFT侵权第一案”,填补了国内NFT行业的司法空白,该判决或将对NFT行业中的相关法律纠纷产生示范性效应。

本案中,奇策公司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奇策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某科技公司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奇策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恒信知识产权法律中心主任周蕊告诉记者,NFT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平台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涉案平台作为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知道也应当知道,且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NFT铸造者拥有适当权利或许可来从事这一行为。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也并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其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平台,而是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得利益,故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涉案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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